多数学者倾向于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宪法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北京大学建议稿建议,所有一审行政案件全由中级法院管辖,基层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审理行政案件。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提出,主要采取附带诉的方式,但不完全排除直接诉,如果相应规章、规范性文件不经具体行政行为即可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相对人则可直接对该规章、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
进入 姜明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行政诉讼法 。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以后,司法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提上日程,其最佳突破口应该是保障司法独立,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某日,一行政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规定商品包装箱上的英文字体必须小于中文字体,否则,每件商品罚款若干。因此,去掉尾巴,保障人民法院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不违宪,而且恰恰是依据和维护宪法的基本原意和基本精神。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商品包装箱有中英两种文字,其英文字体稍大于中文字体。
对于这种抽象行政行为,如果采用附带诉的方式,只有当商店购买或出售商品被行政机关发现其商品包装箱上的英文字体大于中文字体并对之课以罚款时,商店方可对该规范性文件起诉。但是,该企业却因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32} 1993年修改宪法时,中共中央提出关于修宪建议与补充建议时,还提交了一个《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作为建议的附件。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排他性地享有准立法式宪法解释权(一)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现行《宪法》第67条第1项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同时还赋予一项与全国人大共享的职权,即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是宪法解释权的主导机关。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却不拥有宪法解释的职权,这是很难想象的。{7}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事实上是存在宪法解释实践的。
{12}现行《宪法》第85条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指是的国务院,这是小政府的概念。现行《宪法》第62条所列举的全国人大十五项职权中,没有独立的宪法解释权,但由第2项监督宪法的实施、第11项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再根据第15项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样的兜底条款,合理推断出全国人大具有隐含的宪法解释权应该不是难事。
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享裁决式的宪法解释权(一)监督宪法实施的核心权力是审查与裁决权所谓监督宪法的实施,就是由最有权威的国家机关,对国家的根本性活动进行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判断,并对违宪行为给予纠正和必要的制裁。废除或修改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这样的立法表述是清楚的,也是具体的。{17}(二)五四宪法与七五、七八宪法时期五四宪法第27条列举了全国人大的职权,其中明确了监督宪法的实施。
遵守宪法、适用宪法都可能涉及对宪法的理解,但理解不能等同于解释,宪法解释权的魅力恰恰在于解释中隐含的裁决权。七八宪法没有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该条第3、4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这是在五四宪法基础上的一次超越,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具有操作的可能性,而不仅仅是一种职权的宣告。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一定程度上有适用宪法的资格,但没有宪法解释的权力。
{8}加周伟.《宪件解要案例实证问题研究》载《中国件受》2002年第2期,胡锦光,王从虎.《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筹备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2}肖蔚云:《论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2页。(二)解释宪法的职权行使方式具有准立法式我国《立法法》将解释法律行为定位于准立法式的行为,属于抽象层面的解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效力。
{7}韩大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24}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37页。七八宪法通过后,又先后通过两个有关宪法修正的决议,但这两次修正都没有涉及宪法解释的问题。裁决式宪法解释侧重的是裁决而不是宪法解释本身,宪法解释是附随于裁决过程的一种手段,宪法解释权由宪法监督权派生。(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享裁决式的宪法解释权现行《宪法》第62条第3项所规定的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与五四宪法的规定一致,但在该条的第11项内容中规定可以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9}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页。
{27}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24、225页。{33}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35页。
{31}宪法学家肖蔚云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指出:从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和地方人大保证宪法的遵守执行不同职责来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区别,是前者包括对违宪审查和纠正,后者不享有这种职权。{11}《共同纲领》第12条与第13条。
{27}第一种类型实质上就是立法行为。七八宪法是在没有经过应有法律程序,也没有民主讨论的情形下仓促修改的,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只可称为一部恢复性宪法。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准立法式宪法解释职权具有排他性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并从属于全国人大,因此,从学理上言,全国人大的职权具有最高性与全权性。{5}在不同的话语脉络下发展出许多相似但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如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法适用、宪法诉讼等等,而宪法解释问题又往往与这些话题的讨论交织在一起。其余的依次为宪法诉讼、宪法保障、宪法实施、宪法司法与宪法适用,宪法审查为最少,仅15篇。根据兜底权力条款能演绎的只能是《宪法》未明确列举的职权。
{4}屠振宇:《论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载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5}张千帆:《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121页。
据于现行《宪法》,我国宪法解释权行使方式可分为准立法式与裁决式。{14}由此,建国初期,我国实行的是集体国家元首制度。
由此可见,五四宪法虽然没有直接明确宪法解释权的归属主体,但我们至少可以从其第31条第6项合理推断出宪法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结论。当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与宪法相抵触时,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加以撤销。
因此,现行《宪法》所设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准立法式宪法解释权具有排他性,并不是一个可以共享的权力。{33}由此可见,在现行宪法解释框架下,未来设立专门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不是没有可能。如何判断与宪法抵触?这势必隐含着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必要性与可能性。{4}另有详细列举宪法解释权主体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或较大市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若以立法形式来阐述宪法解释职权,只能更加让宪法解释职权流于形式而不是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独特功能。{25}由此可见,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是为了解决过去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不够经常化的问题,试图通过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来切实有效地保障宪法的实施。
{28}这样的论证视角忽视了两个最基本的宪法理念。如已有课题组在着手《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的研究,并就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框架进行大致的架构,包括宪法解释案的起草、提起、审议、通过及公布等。
何况现行《宪法》第62条最后一项还规定了兜底式权力条款。如果解释宪法可以合并人监督宪法的实施中,理解为仅仅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那没有必要将解释宪法这种手段加以明示,有违立宪语言力求简洁、清晰的基本要求。